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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彩禮引發(fā)的離婚訴訟。

原告小張(女)與被告小李(男)認識一周后,便步入婚姻殿堂。因缺乏深入了解,兩人婚后矛盾不斷激化,小張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李同意離婚,但要求小張返還婚前支付的11.7萬元彩禮。

小李表示,小張以照顧與前夫的孩子為由,長期居住在娘家,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寥寥無幾,因此應當返還全部彩禮。

結合農村習俗及雙方提供的證據,閩清法院認定被告支付的款項大部分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彩禮??紤]到被告為締結婚姻確實花費巨大,且造成了生活困難,閩清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原告向被告返還部分彩禮。

同時,閩清法院判決時充分考慮了雙方在這段婚姻中的過錯程度、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等因素,最終酌定原告向被告返還彩禮6萬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董嘉靖)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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