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肯定還記得,今年8月14日,湖州有個消防中隊長為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犧牲。
中隊長才29歲,大家都心痛不已。但是居然有人在一個495人的微信大群里發(fā)了很多不堪的言語侮辱烈士,這種行為怎么能忍?
昨天(10月29日),在浙江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李章軍擔任審判長,與2名員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湖州市檢察院訴被告張某某侵害烈士呂挺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湖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孫穎出庭擔任公訴人。
犧牲的消防戰(zhàn)士是安吉縣消防中隊中隊長呂挺,當時在處置湖州安吉縣鶴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眾落水事故,為營救落水群眾他不幸被急流沖走,英勇犧牲,年僅29歲。
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準呂挺同志為烈士。8月19日,烈士呂挺被送回故鄉(xiāng)東陽,并安葬于東陽市革命烈士陵園。
一個人感動兩座城,一時間,烈士呂挺的事跡在安吉和其故鄉(xiāng)東陽傳開了,十余萬干部群眾自發(fā)前往吊唁。
兩座城送別一個人,烈士呂挺魂歸故里時,安吉數(shù)萬群眾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東陽數(shù)萬群眾含淚相迎,高喊“英雄,我們接你回家”。社會各界紛紛掀起向烈士呂挺學習的熱潮。
然而就在追悼會當日,在一個495人的微信群里卻有人(張某某)對此發(fā)表了侮辱性言論,“死個人和死條狗有什么區(qū)別”、“現(xiàn)在隔壁死個人,多(都)沒人知道”,引起網(wǎng)友的強烈憤慨和譴責。
湖州市檢察院發(fā)現(xiàn)張某某的違法行為后,在9月12日,以張某某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通過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昨天上午,湖州中院對湖州市檢察院訴被告張某某名譽權侵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檢兩長同庭履職,捍衛(wèi)英烈名譽。
庭審中,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發(fā)表了答辯意見,并對檢方提交的相關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公益訴訟人、被告雙方圍繞張某某在涉案微信群公然發(fā)布對烈士呂挺的相關言論是否侵害呂挺名譽權這一爭議焦點展開了法庭辯論。張某某對其違法行為表示悔過,并主動刪除原始侵權言論。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特約監(jiān)督員、消防官兵、退役軍人事務局、社區(qū)群眾、在校學生及媒體記者百余人受邀旁聽庭審。
合議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無論在現(xiàn)實生活中還是在網(wǎng)絡虛擬空間里,任何公民都負有不得超過言論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于言論自由的一般原則。
本案所涉烈士呂挺系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安吉中隊中隊長,在執(zhí)行水域救援任務過程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壯烈犧牲,他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是時代的正能量,全社會都應崇尚和學習,其名譽權神圣不可侵犯。張某某明知呂挺烈士的英雄事跡,仍在人數(shù)眾多的微信群發(fā)布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貶損英雄烈士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范圍,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且其言論被多名網(wǎng)友閱見,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張某某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蔑、貶損的行為屬于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經(jīng)過合議庭評議,法庭當庭宣判:判令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jīng)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省級媒體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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