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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超市負75%的責任,評估費雙方承擔
對于上述兩個焦點,當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在休庭調解無效后,法院最終作出宣判。“在原告進入超市購物的時候,雖然臨近結束營業(yè),但是仍在營業(yè)時間之內,被告已經開始了清掃工作,一定程度上會給正常的消費者購物造成一定的妨害。”主審法官許蓓說,此外,陳女士作為一個成年人,在行走過程中自身也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從她所處的位置來看,她是能看到有人在清掃的,但是她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了滑倒。
最終,法院根據第三方評估報告和本地區(qū)市場情況、手鐲品牌、人文等信息,酌定手鐲的價格為7200元;在綜合比較雙方的過錯程度后,法院判決超市承擔75%的損失即賠償5400元,同時1萬元評估費及700元案件受理費,由陳女士承擔2000元,超市承擔8700元。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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