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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從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思而學”)因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判令賠償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而思”)30萬元。

去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時,學而思訴稱:來漢調查發(fā)現(xiàn),思而學在企業(yè)的門店、宣傳、推廣中使用了“思而學”“思而學教育”的標識,該標識與學而思商標高度近似。

鑒于“學而思”注冊商標已經(jīng)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極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

學而思要求:思而學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領域內(nèi)使用與 “學而思”相同或近似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訓服務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100萬元。

思而學則辯稱,“思而學”作為其機構名稱的簡稱,已于2008年在服務活動中廣泛使用,且使用“思而學”標識的時間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時間,將“思而學”作為名稱并無攀附涉案注冊商標或原告商譽的故意和必要。

武漢市中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原告作為商標“學而思”的注冊人,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的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文字“學而思”之間,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異,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學而思注冊商標專用權。

然而,被告使用“武漢市洪山區(qū)思而學培訓中心”名稱的行為,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洪山思而學中心成立的日期為2009年4月2日,早于“學而思”商標的注冊日期。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jù),不予支持。

判定洪山思而學中心應賠償北京學而思公司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后,武漢思而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5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勤律師表示,被告使用名稱在前,但是沒有及時申請商標,法律保護很弱,法律保護注冊商標。

學而思,思而學,文字一樣,僅是顛倒了順序,從消費者的感觀上還是容易混淆。

根據(jù)商標法,認為產(chǎn)生了侵權。

任何一個經(jīng)營體離不開品牌,品牌主要是通過商標法保護,提醒經(jīng)營機構及時申請商標,不僅是品牌,如廣告語、商業(yè)活動突出使用的文字、圖案、企業(yè)名稱,都應該申請商標保護。

典型事例如清華大學為清華申請300多件商標,開啟保護模式。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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