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29日訊 近日,莆田中院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就證人當庭進行虛假陳述作偽證妨礙訴訟的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決定。
據(jù)了解,今年7月26日,在一審庭審中,原告徐某愛與被告李某英對借貸糾紛有無還清欠款一事存在爭議。李某英稱,已叫蔡某洪替其還款5萬元給徐某愛,而徐某愛稱5萬元是蔡某洪與自己的經濟往來。蔡某洪當庭作證稱,李某英讓其向原告徐某愛通過微信轉賬5萬元、多次銀行轉賬等,總共替李某英還款7萬多元。一審法院根據(jù)蔡某洪的證言并結合轉賬流水,認定蔡某洪代替李某英償還訟爭借款5萬元,其他款項系蔡某洪與徐某愛之間的借貸往來。
10月14日,法院通知蔡某洪出庭作證,并當庭告知蔡某洪“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證言;證人應當如實作證,并如實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作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蔡某洪當庭簽署保證書,保證向法庭據(jù)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庭審中,蔡某洪仍然作證稱其替李某英微信轉賬償還5萬元給徐某愛。
然而,經查看微信聊天記錄得知,實際上,蔡某洪轉賬給徐某愛的5萬元是其自己與徐某愛的資金往來,并非代替李某英償還訟爭借款。蔡某洪經法院告知作虛假陳述的后果并簽署保證書后,仍然一再作偽證,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莆田中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蔡某洪罰款2萬元,限于今年11月15日前交納。另決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李某英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給徐某愛借款92168元及該款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如果李某英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據(jù)了解,目前,省高院并未收到蔡某洪的復議申請,故處罰決定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湄洲日報記者 許愛瓊 通訊員 林萌)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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