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5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鄭麗金)闖紅燈、橫過機動車道、變道不讓行……近年來,廈門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島內道路資源緊張,大量電動自行車的不規(guī)范使用,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安全。日前,廈門四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綜合治理通告》。昨日,廈門交警發(fā)布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據(jù)介紹,目前,電動自行車亂象主要存在四方面:一是部分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家存在銷售超標電動車、占道經營,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二是電動自行車占用消防通道,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飛線充電”,進電梯等。去年以來,共引發(fā)火警近70起。三是快送行業(yè)大量使用超標電動車,無牌上路行駛。目前,思明、湖里區(qū)民生服務行業(yè)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僅5000余輛,上牌率低。違法上路行駛的車輛急于逐利、嚴重超載,一人注冊多家快送平臺,邊騎行邊搶單,險象環(huán)生。四是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文明安全意識薄弱,無牌、闖紅燈、逆行、違法載人載物、亂停亂放等違法亂象多發(fā)。
去年,廈門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42萬余起,同比2020年上升21%,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呈高發(fā)態(tài)勢,占事故總數(shù)達34%,占比逐年上升。
警方表示,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突出,開展電動車綜合治理對維護全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出行安全十分重要。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涉電動自行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我市有關管理規(guī)定,配合有關執(zhí)法管理工作,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阻礙執(zhí)行職務、妨害公務、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
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闖紅燈逆向行駛 導致事故身亡
2022年1月5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吳某木沿金尚路西側輔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駛至金尚路誼愛路路口右轉彎時,與沿金尚路東側輔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掉頭的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當場身亡。
經認定,小型越野客車駕駛人余某駕車在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闖紅燈、超速掉頭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一方面原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闖紅燈且逆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兩車分別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2.騎行橫穿機動車道 導致車損人傷
2020年11月28日,陳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且未確保安全橫過道路,與王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枋湖北二路由西向東方向直行至枋湖北二路安兜天橋路段時相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及二車損害后果。
經認定,當事人陳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橫穿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且未從過街設施通過,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王某駕駛小型轎車上道路行駛時,疏于觀察路面交通情況,未確保安全通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3.變道未確保安全 導致事故身亡
2021年6月20日,韋某勇駕駛小型轎車沿馬青路新陽大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新陽大橋28號燈桿處時,與由王某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清當場身亡。
經認定,王某清駕駛電動自行車變道未確保安全,且未在機動車道右側路邊行駛。其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韋某勇駕駛車輛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觀察路況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另外一方面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電動自行車相關政策解讀
1.什么是超標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2.電動自行車能否載人載物?
電動自行車載人規(guī)定是:駕駛電動自行車依法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人搭載一名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除外。
電動自行車載物的規(guī)定是: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電動自行車占用機動車道是指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駛入機動車道;在沒有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右側以外的區(qū)域。
3.警方對電動自行車嚴管路段如何管理?
為迅速遏制電動自行車違法亂象,打造安全文明示范路,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全市電動自行車規(guī)范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思明、湖里區(qū)劃定了31條嚴管路段。在嚴管路段,公安交警部門不僅要嚴查嚴處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向行駛、違規(guī)載人載物、占用機動車道等容易引發(fā)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還將大力查處在思明、湖里區(qū)登記上牌的民生服務行業(yè)電動自行車以外的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的行為。其中,對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依據(jù)《廈門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guī)定》第43條第8項,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并處以300元罰款;對懸掛島外號牌、本省外地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依據(jù)《廈門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guī)定》第43條第7項,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并處以200元罰款。
4.電動自行車違法停放將面臨何種處罰?
市民在道路上違法停放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guī)定,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該項處罰權根據(jù)《廈門經濟特區(qū)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guī)定》由城管執(zhí)法部門行使。
5.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將面臨何種處罰?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2項,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依據(j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4條,處以警告或20元罰款。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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