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出該市首份非家庭成員關系人身安全保護令,為受害人及其家人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據悉,申請保護令的甲女,從2011年7月開始與被申請人乙男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6月生育一子。2020年7月,雙方結束同居關系,但對于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甲女遂訴至法院。2021年7月,法院作出判決,判決孩子歸甲女撫養(yǎng)。
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后,乙男存在威脅、毆打甲女等行為。今年2月23日,甲女向新羅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天,新羅法院在受理該申請后,立即進行審查,并根據甲女提交的證據,認定其有遭受暴力的現實危險,符合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當即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乙男毆打、威脅、辱罵、跟蹤甲女。
為了更好地執(zhí)行該人身保護令,該案承辦法官向被申請人乙男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告知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同時,向申請人的住所地派出所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的協(xié)助函,商請民警在申請人遇到危險時,對其報警第一時間作出有效處置。
法官介紹,此次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系龍巖首份非家庭成員關系人身保護令。以往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往往是基于婚姻、近親屬等身份關系,為了保護家暴受害者一方而發(fā)出的,根據新修訂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擴大了《反家庭暴力法》中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對保護處于婚戀交友關系中及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女性的權益有重要意義。(記者 何祖謀 通訊員 陳立烽 翁瀟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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