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助撈魚 魚刺扎手致傷殘
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賠13.9萬元
市民王女士前往超市買魚,在無工作人員也無打撈工具的情況下,自助撈魚被刺傷,導致創(chuàng)傷弧菌感染等。對此,超市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2022年9月,王女士前往福州某超市購買鱸魚,現場未見工作人員和打撈工具,僅見幾個方形塑料漏筐,遂用塑料漏筐撈鱸魚。將魚裝袋的過程中,她的右手掌心不慎被魚刺扎傷,流出幾滴血。她當時未在意,但是當晚受傷的手掌紅腫發(fā)熱,人也開始發(fā)燒。第二天,王女士的情況仍未好轉,且被魚刺扎傷的手掌發(fā)生潰爛,于是她緊急到醫(yī)院就診。
經醫(yī)院診斷,王女士的病情為與魚接觸的毒性效應(創(chuàng)傷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膚潰瘍、膿毒性休克、2型糖尿病等,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療84天才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被認定構成八級傷殘。
隨后,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5萬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超市作為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本案中,該超市未盡到相應義務,未提供專人捕撈服務,亦未提供專業(yè)捕撈工具。同時也未提示消費者注意相關風險,導致王女士需自行撈魚,其間被魚刺扎傷手掌。該超市對王女士的損害結果發(fā)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超市抗辯稱,王女士未盡到注意義務,可減輕自己的責任,法院予以采納。結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各自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鼓樓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賠償13.9萬元,王女士自行承擔剩余30%的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邱玲燕 張卓怡)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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