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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客人走物留 房東能否取物抵租? 

租客曾經提出轉讓房內物品,房東未作回復,但可視為同意

租客不按時交房租玩“失蹤”,其個人物品留在房內,房東該怎么辦?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

2021年5月20日,房東林某、姚某與租客林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林某與姚某將位于鼓樓區(qū)八一七北路一處店面租給林某某使用,租賃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合同簽訂后,租客林某某依約向房東支付一年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

2022年10月,租客林某某與他人協(xié)商轉讓店鋪事宜并開始將店內設備搬離租賃場地,房東接到物業(yè)公司通知后將店鋪上鎖。其間,租客表示可將房屋連同其設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以折抵其拖欠房租。此后,房東多次聯系林某某協(xié)商租金問題,而林某某卻離開了福州,并拒絕與房東協(xié)商,雙方沒有達成以物抵房租的合意。

2022年10月28日,房東林某在《商戶退場確認單》上確認與租客林某某解除租賃合同。同年12月,房東林某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將案涉房屋出租。后房東林某、姚某訴至鼓樓法院,要求租客林某某支付租金、單方解除合同損失及違約金,租客林某某提出反訴,要求房東賠償其設備損失3萬元。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房東有權要求林某某賠償房屋空置的租金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酌定租客林某某應向房東林某、姚某支付一個月的房屋空置租金損失。

關于租客林某某反訴請求的設備損失,鼓樓法院審理查明,租客林某某逾期未支付租金,未征得房東同意就打算轉讓案涉商鋪并自行搬離,屬于違約行為。租客林某某主張其已告知房東協(xié)商轉讓商鋪設備事宜,房東未作回復,視為同意買下設備抵租金。而轉讓商鋪需經出租人同意,本案中,房東并未同意租客林某某對案涉商鋪進行轉租,林某某認為房東已同意將設備抵租金,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租客林某某需向房東林某、姚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合計36000元、賠償租金損失6800元、支付違約金935元,駁回租客林某某的反訴請求。(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王夏羿 暢佳佳)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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