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張某在一家4S店看上一輛新款轎車。該店銷售人員告訴張某,公司最近剛好在做這款車子的推廣服務活動,可以讓張某免費試駕7天,若試駕不滿意可以不買,故張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汽車因臺風天氣導致的道路積水被淹,發(fā)生毀損,但合同卻沒約定這種情況的責任由誰承擔,于是雙方便產生了爭議。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黃雨玲律師: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本案中,張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汽車試用合同后,汽車是在試用期間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遭到毀損,故應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試用期間車輛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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