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和小王簽訂一份合同,并約定“訂金”為10萬元。小周支付該款項后,小王到期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為此,小周要求小王雙倍返還已付“訂金”,小王予以拒絕。小周要求小王支付20萬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姚雪薇:在實務中,常有當事人對“訂金”和“定金”分不清楚。“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而“定金”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若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則無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小周支付的僅為“訂金”,而非“定金”,故其要求小王雙倍返還缺乏法律依據(jù)。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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