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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林某、陳某商議一起販賣氯胺酮(俗稱“K粉”),盈利按比例分成。之后,姚某、林某以35000元向他人購得氯胺酮95克,在陳某聯(lián)系下,姚某、林某先后15次通過出租車寄遞,將46克氯胺酮出售給連江鳳城鎮(zhèn)、黃岐鎮(zhèn)的吸毒人員。

日前,一審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姚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3.5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宣判后,陳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官提醒,近年來,毒販以高額車資為誘餌,利用出租車、網約車運輸毒品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出租車運送毒品的合伙販毒案件。由于交易全程上下家不需要見面,人與毒品交易在時間和空間上產生分離,成為“無痕買賣”,降低了毒品買賣犯罪被發(fā)現(xiàn)的風險。網約車平臺的監(jiān)管漏洞可見一斑。應當加快完善相關行規(guī)制度,同時主動對車輛和司機開展全面審查,確保人車信息真實性,并定期主動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備,嚴禁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司機入行。同時,加強針對網約車司機的禁毒宣傳教育,引導司機辨別不明物體,不為高額車資而運輸不明貨物,提高網約車司機的法治意識和防范能力。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李曉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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