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逾期未處理的被扣留車輛公告
(第150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10日因交通違法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所屬的鼓樓、臺江、倉山、晉安、上街交警大隊和快速路勤務大隊依法扣留,共計830輛無牌、超標電動車(第150批被扣留車輛詳細信息請登錄福州公安公眾服務網http://gaj.fuzhou.gov.cn/查詢,掛網時間:2021年1月21日)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現予以公告。請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的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將對被扣留車輛依法進行處置。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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