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3月20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王威 通訊員 王朝榕 陳曉麗)陳某等3人收購他人盜來的7輛貨車,拆解后當廢品出售,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日前被閩侯檢察院批捕。
2019年10月至11月,郭某(另案處理)多次流竄至閩侯、倉山等地,盜走長期停放在路邊無人看管的7輛貨車,以廢品的價格,賣給在閩侯收購廢品的陳某、王某、孫某3人。
陳某等人雖懷疑7輛貨車來歷不明,但認為沒有直接參與盜竊,便不構成犯罪。收購郭某的贓車后,陳某等人將車拆解成廢品販賣。
據(jù)檢察官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機動車報廢有嚴格的手續(xù)和資質(zhì),陳某等3人均知道相關規(guī)定,在沒有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收購且拆解車輛,均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車輛”,客觀上又實施了切割拆解貨車的行為,故陳某等3人的行為均已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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