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網貸P2P平臺債轉業(yè)務中,有部分債轉并非出于滿足流動性需求的目的,經常出現同一債權高頻次轉讓從而獲取更高收益,使網貸債轉失去原有作用,并且增加了金融風險。
網貸平臺允許借款人轉讓債權本是滿足債權人流動性需求,就像個人去銀行買定期理財產品,銀行為了滿足購買人著急用錢的需求允許個人提前贖回。記者觀察發(fā)現,網貸平臺高頻次債權轉讓往往和借款人與出借人時間錯配有關,如果不加以規(guī)范,容易引發(fā)行業(yè)風險。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盤和林稱,對于P2P網貸平臺而言,借款人與出借人對于時間要求不一致是債轉高頻次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對于出借人而言,更加青睞3個月至6個月的中短期產品,但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往往是一年以上。于是,出現了部分網貸平臺先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并出讓資金給融資客戶取得債權,然后通過將債權轉讓給其他債權人的現象。
盤和林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類似于將產品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已經涉嫌構建資金池,偏離了網貸平臺作為中介的職能。此外,債權轉讓之后,債權信息將不再透明,更加難以追查,投資人難以判斷投資風險。
盤和林稱,從目前來看,網貸債轉確實能滿足增加流動性的需求。當前,監(jiān)管部門也允許低頻次網貸債轉,不過,長期轉為短期或者是高頻率轉讓,顯然并不完全是為了流動性,而是改變了原有金融資源配置方式,增加了金融杠桿等不確定性風險。
為了預防風險,監(jiān)管層應加大對P2P網貸平臺高頻債轉的監(jiān)管力度,對網貸平臺債轉作出更加細致的規(guī)定。專家認為,首先,在轉讓范圍和形式上應該明確,只能是借款人之間轉讓,平臺和平臺之間、平臺與借款人之間不能債權轉讓。其次,在轉讓的次數上應該明確,比如說在一年內出借人只能轉讓3次。再次,需要明確出借人在持有一段時間后才能轉讓。最后,在轉讓的金額上也應明確,比如只允許20萬元以內的債權轉讓。
盤和林認為,規(guī)范網貸債轉亂象需要從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加以入手。一是追溯原始債權關系,需要符合穿透式監(jiān)管原則,原始債權關系是網貸債轉的基礎性前提,良性的原有債權關系直接決定后面?zhèn)D的真正實現。二是在債轉過程中,要對模式、持有時間、低頻次等核心環(huán)節(jié)監(jiān)管。這也是當前各方面反映的核心問題所在,因而堅決遏制高頻率轉讓。三是加強信息對稱。金融問題主要來源信息不對稱,因此在網貸債轉每個環(huán)節(jié)上都要著力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四是加強平臺責任,比如平臺對原始債務的審核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并切實符合穿透式監(jiān)管。(經濟日報記者 彭 江)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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