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大司法過程中對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
資料圖: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意見》明確了貧困當事人的范疇,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當事人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等七類情形之一,且屬于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當事人,應確認為貧困當事人。
《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貧困當事人的,應當立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檢察人員優(yōu)先辦理,并在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案件情況、給予救助情況、扶貧脫貧措施建議等書面材料移送扶貧部門。
《意見》強調,扶貧部門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發(fā)現(xiàn)貧困當事人的,應當作為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線索,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人民檢察院。對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貧困當事人,扶貧部門應當立即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時補辦相關手續(xù)。
《意見》指出,人民檢察院和扶貧部門應當加強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與扶貧脫貧措施的銜接融合,主動對接定點扶貧單位和責任部門,引導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幫助貧困當事人通過產業(yè)扶持、轉移就業(yè)、易地搬遷、教育支持、醫(yī)療救助等措施實現(xiàn)脫貧。對無法依靠產業(yè)扶持等措施實現(xiàn)脫貧的貧困當事人,幫助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脫貧。
《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和扶貧部門應當分別確定相關內設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日常事務,并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例會。聯(lián)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共享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梳理、解決突出問題;討論重點、特殊貧困當事人的救助幫扶措施;研究出臺本地區(qū)相關工作規(guī)范性文件等。
《意見》強調,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扶貧部門應當加強組織指導和業(yè)務督導,抓好統(tǒng)籌協(xié)調,健全工作機制,總結推廣經驗,營造良好氛圍,推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助力脫貧攻堅。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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