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萬某弟故意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萬某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萬某弟產生殺人想法后,于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區(qū)月池路的兩家銷售店分別購買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并于當日17時許乘出租車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萬達廣場附近尋找作案目標。發(fā)現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來,萬某弟決定殺害走在三人中間的沈某鋆并尾隨三人身后。當行至紅谷灘新區(qū)鳳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團在建工地門口處時,萬某弟持尖刀從沈某鋆身后往其頸脖部處連刺數刀,將沈某鋆殺倒在地后,又往沈某鋆頸脖部連捅數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邊的銳拓資本大廈地下車庫。沈某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沈某鋆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傷全身多處致大出血死亡。當日18時左右,萬某弟在銳拓資本大廈地下車庫內,在南昌市特警支隊民警搜查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弟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fā)時處于緩解狀態(tài),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南昌中院認為,被告人萬某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被告人萬某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作案對象的選擇上具有隨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險性大,其故意殺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萬某弟當庭表示上訴,該判決依法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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