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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為了能有現(xiàn)錢花,北京市民沈某高價買手機底價賣手機以獲得巨額的訂金用于揮霍,最后使自己陷入虧空4000萬的巨額債務中。新京報記者今日獲悉,沈某被北京市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據(jù)法院查明,2014年12月底,沒有固定的職業(yè)的沈某在三里屯酒吧外的廣場上認識了倒賣蘋果品牌電子產品的“黃牛”韋某,頓覺發(fā)現(xiàn)了“商機”。沈某以市場價從韋某處購買手機,再將手機以低于市場價格賣出——目的是從價格上爭取優(yōu)勢后大量出貨,用后面的訂貨資金去補前面訂單的窟窿,手上的資金還能用于自己消費。

期間,沈某通過朋友圈發(fā)布消息,謊稱自己認識蘋果公司的高管,可以通過蘋果公司的內部渠道以低于市場價格10%到20%進貨??吹较⒌内w某、白某、郝某等人開始向沈某訂購手機。客戶起初向沈某少量訂貨,看到沈某都能按時交貨后逐漸向沈某大量訂貨。半年間,沈某從下家獲取的訂貨款總額1億多元。除了部分用于訂貨之外,沈某利用訂貨和供貨的間隔期內手中掌握的資金來滿足她自己的虛榮心,其自述用于購買保時捷轎車、租住高檔公寓、購買名牌包、旅游、消費花費300余萬元。

2015年5月開始,由于訂貨的人開始變少,后續(xù)資金跟不上,沈某交貨的時間越拖越長,此時沈某已經欠下近4000萬元的貨。甚至雇傭了一個臨時演員來冒充蘋果公司銷售總監(jiān)與起疑心的受害人白某等人見面。最終沈某實在難以為繼,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合同詐騙罪中規(guī)定了四種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沈某的行為屬于第三種,即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主審法官介紹,沈某的合同詐騙行為給多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共計4280萬元,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最終,北京市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沈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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