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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臺發(fā)生過事故的法拉利,讓4S店“退一賠一”。

這臺發(fā)生過事故的法拉利,讓4S店“退一賠一”。

還記得那個重慶男子買輛法拉利是事故車的新聞嗎?這場重慶首例索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汽車消費索賠官司,持續(xù)時間超過一年半。12月8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退一賠一,維持原判。昨天,龔先生已經(jīng)領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

回顧

360萬的法拉利是事故車

三年前,家住江北區(qū)的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開了一年多他才發(fā)現(xiàn),這輛車曾在杭州出過一次較為嚴重的車禍,保險理賠金額達40萬元。

龔先生認為,4S店銷售時沒有告知此車為事故車的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龔先生將4S店告到了渝北區(qū)法院,要求退一賠三,索賠1440萬元。

渝北區(qū)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沒有采納龔先生“退一賠三”的訴求,而是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即2013年8月14日依據(jù)的法律為準,即適用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被告退一賠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上訴

4S店自稱并非實際賣主

一審判決之后,被告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判罰。

4S店稱,自己沒有二手車經(jīng)銷企業(yè)的主體身份,也沒有收購該二手車,不是車主,不能參與到交易之中來。4S店稱,只是該4S店公司法人處理其舊車,所以4S店并非該輛法拉利的真正出賣人。然而,法院根據(jù)案件所涉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合同中明確提到該車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龔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車輛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會購買,法院二審最終認定:該車的實際出賣人是4S店。

此案二審的另外兩個焦點就是: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認定了龔先生與4S店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正確;而4S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曾發(fā)生過重大事故并進行維修的情況下,并未如實告知,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欺詐。

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退一賠一

綜上,重慶一中院二審認為,一審“退一賠一”的判決并無不當。故而,4S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此外,二審判決的案件受理費10.82萬元、保全措施申請費5000元,共計11.32萬元的費用由4S店自行承擔。

律師說法

龔先生的代理律師陳燁表示,合同具有相對性,承擔責任的只是向?qū)Ψ?,合同法屬于債權法,而所有權則屬于物權法的范疇。因此,4S店是不是該車的所有權人,這一點并不是雙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變雙方的主體身份。“換言之,即使4S店不是該車的車輛所有權人,仍然是該車的出賣人。”

陳燁律師還說,從該車的整個選車、訂車、付款、售后質(zhì)保主體業(yè)務來看,4S店都在履行出賣人的合同責任,在整個交易之中,都沒有向龔先生說明和這位法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龔先生只知道這家4S店,而不知道這位法人,如果以其個人名義出售,也不會購買。”陳燁說,是否存在隱名代理關系,勢必影響消費者的決策。特別是針對購買汽車這樣的大宗消費,并不適用隱名代理的關系。

鏈接

那些“退一賠三”的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余元的路虎攬勝,發(fā)現(xiàn)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qū)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截至發(fā)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張旭

2013年1月29日

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fā)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理賠金額達40萬元。

2013年6月

龔先生要買一款跑車,渝北某4S店推薦了這款車。

2013年8月

龔先生順利提車。

2013年9月起

龔先生感覺車輛老是發(fā)出異響,有問題。

2015年初

朋友發(fā)現(xiàn)了這輛車的問題,并發(fā)現(xiàn)該車曾大修過。

2015年4月

龔先生請重慶市公證處對車輛曾遇到事故、進行過大修的情況進行了公證。

2015年5月初

龔先生向渝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告4S店欺詐,要其“退一賠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審判決,4S店欺詐成立,“退一賠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訴。

2016年1月20日

該案二審開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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