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因生活瑣事起糾紛 男子伙同他人毆打舍友
東南網(wǎng)莆田5月11日訊(通訊員 翁穎瑩)夜間怕被影響休息要求舍友不要再喝酒,結果引發(fā)爭吵,被毆打致輕傷二級。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對周某被毆打案進行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6歲的云南籍男子王某是莆田市涵江區(qū)江口鎮(zhèn)某鞋廠的員工。2016年7月30日晚,王某與他人在員工宿舍內(nèi)喝酒聊天、聽音樂。21時左右,周某回到宿舍,因怕被影響休息,便要求王某等人不要再喝酒了。興致被擾后,王某說周某在宿舍沒有掃地,周某與之理論。之后,雙方就有無掃地的問題發(fā)生爭吵,還互相拉扯。
次日0時許,王某氣不過,便打電話糾集李某為自己出頭。于是,李某伙同其老鄉(xiāng)李某、張某(均另案處理)前往王某宿舍。三人不僅對周某拳打腳踢、還持械掄擊毆打周某,致其鼻部、眼部等多處受傷。爾后,王某見周某得到了教訓但又不想把事情鬧大,就讓李某三人離開現(xiàn)場。
案發(fā)后,周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經(jīng)鑒定,周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6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對周某被毆打案立案偵查。2017年1月11日晚,公安機關根據(jù)線索將王某抓獲歸案。
此案經(jīng)涵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周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過程中,王某糾集他人實施毆打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據(jù)此,涵江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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