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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未成年男子被網(wǎng)友騙至莆田 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原標題:受騙誤入傳銷組織被洗腦后擔任“管家”

未成年男子被網(wǎng)友騙至莆田,被傳銷人員帶入傳銷組織洗腦后擔任“管家”,非法拘禁他人。近日,城廂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此案。

徐某,1999年7月出生,江西人。去年3月底,因在網(wǎng)上找工作結識了網(wǎng)友,被網(wǎng)友以到莆田務工工資高為由騙至莆田市城廂區(qū)華亭鎮(zhèn)一傳銷窩點,后被傳銷人員洗腦后交納錢款加入傳銷組織。去年4月17日,徐某被上級傳銷組織安排到城廂區(qū)華亭鎮(zhèn)某村一出租房六樓套房的傳銷窩點擔任“管家”,協(xié)助該窩點“主任”陸某(另案處理)管理該傳銷窩點。期間,徐某負責保管該窩點房門的鑰匙,伙同同案人言語威脅陶某,保管王某、江某、陶某被強行收繳的手機、身份證等物品,以限制三被害人同外界聯(lián)系,防止其逃跑或報警,并安排傳銷人員對被害人聊天上課進行洗腦,以達到讓被害人交納錢款加入該傳銷組織的目的。同年5月某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該傳銷窩點將徐某抓獲,并當場將被害人王某、江某、陶某解救出來。至此,王某、江某被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8天,陶某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13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徐某伙同同案人,為強迫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采用恐嚇、威脅等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徐某為實施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從重處罰;但其作案時不滿18周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故判決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法官指出,徐某過早放棄學業(yè),文化程度低,在心智發(fā)育不成熟和社會閱歷缺乏的情況下即走上社會,意圖通過捷徑獲取不義之財,最終走上犯罪道路,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令人痛心。法院希望徐某通過此事能充分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中吸取教訓。今后要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識,徹底改造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同時不要因此失去對理想的追求,要勇敢地從犯罪的陰影中振作起來,通過自身的努力,以實際行動重塑自我,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記者 晨曦)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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