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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南平市住建局了解到,《關于房地產去庫存推行購房獎勵政策的操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出臺,對獎勵政策的對象和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截止時間等做了詳細解讀。

《辦法》明確,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在延平轄區(qū)內購買經市住建局批準銷售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合同經南平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服務中心登記備案,且已繳納購房契稅的個人,可享受購房獎勵政策。

購房獎勵標準為按購房合同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貼,封頂1.5萬元。每個購房者只能申請一次購房補貼,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僅發(fā)放一次購房補貼。

購房補貼申請受理窗口設在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服務中心。購房者需以填寫申請表方式提出申請,申請表應填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意見并加蓋公章,同時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購房合同原件和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一份、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和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一份。購房補貼可以由本人申請,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統(tǒng)一進行申請。

《辦法》規(guī)定,購房者可自2016年5月6日起在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服務中心網站(www.fjnpfdc.com)下載申請表,申請表受理時間截止至2016年11月8日,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同放棄。服務中心窗口受理后的兩個月內,購房補貼會撥付到購房申請人賬戶。

此外,2016年4月27日前已登記備案,撤銷備案登記后再購買的,不享受購房補貼。若申請人在購房補貼申請后退房,已撥付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先退回補貼資金,再辦理退房手續(xù);未撥付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向服務中心書面申請停止辦理購房補貼,否則不予辦理退房手續(xù)。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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