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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07萬買瑪莎拉蒂竟是事故車 車商要賠321萬

臺海網6月1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花100多萬元買了一輛瑪莎拉蒂轎車,交車后卻意外發(fā)現這輛車發(fā)生過事故,還出過保險。為此,購車的吳女士將汽車經銷商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退一賠三”。

近日,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汽車經銷商 “退一賠三”,總計支付440多萬元給購車的吳女士。

不過,被告經銷商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購車遭遇

上百萬買到輛事故車

原告吳女士今年30歲左右,家住湖里區(qū)一高檔小區(qū)。今年1月份,吳女士在湖里區(qū)一家汽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瑪莎拉蒂轎車。為此,她全額支付了107萬元購車款。此外,她還為該車繳交購置稅103000元、車船稅1500元,并為購買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花費3萬多元。

1月23日,經銷商將車交付給吳女士。接到車后,吳女士卻意外發(fā)現車輛的內飾有污漬、前保險杠的車漆重新噴過,而且,還存在四個輪胎生產的年份不一致等問題。

因此,吳女士認為,她買到的其實不是一輛新車,而是一輛舊車,于是起訴到法院,并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后得知,這輛瑪莎拉蒂轎車不但發(fā)生過事故,而且還出過保險。

原來,這輛瑪莎拉蒂于2013年自意大利運抵中國。2016年6月3日,該車在新車例行檢測時不慎碰撞墻體,導致車輛前部受損。隨后,該車進行了維修,更換前杠、中網、防撞減震器和通風管總成,一共花費維修費26379元。保險公司已經全額向汽車經銷商進行了理賠。

訴訟焦點

買到事故車能否退一賠三?

“事故車當新車賣給我,還賣了107萬!”吳女士認為,經銷商將事故車以新車出售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她請求法院判經銷商“退一賠三”,并承擔車輛上牌的購置費等費用,總計賠付440多萬元。

面對吳女士的起訴,汽車經銷商答辯說,他們的工作人員在對新車進行檢測時確實發(fā)生了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但是,事故發(fā)生后,這輛車更換了原產配件后再進行銷售,并沒有銷售給任何第三人使用,法律意義上仍屬于“新車”,不屬于二手車,不存在使用過的情形。

經銷商還說,在銷售過程中,經銷商履行了告知義務,并進行了大幅度的降價優(yōu)惠,降價30多萬元出售給吳女士,他們沒有欺詐消費者。即便因為這輛車被更換過前保險杠等配件,也不會使得該車的價值低于出售給原告的價格,因此原告也沒有實際遭受損失。所以,經銷商認為,應該駁回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不過,吳女士反駁說,經銷商銷售時并沒有如實告知車輛發(fā)生過事故。

一審判決

被告車商要賠321萬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汽車經銷商“退一賠三”,共支付440多萬元給吳女士。根據判決,經銷商不但要退還107萬元購車款,承擔購置稅、保險費等10多萬元費用,還要支付相當于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321萬元。

湖里法院審理認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當中,并沒有證據證明汽車經銷商曾明確告知吳女士車輛經過碰撞事故、維修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汽車經銷商侵犯了吳女士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因此,原告吳女士以受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其與被告經銷商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并主張三倍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一審予以支持。據了解,目前汽車經銷商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已經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消費者有“知情權”

法官分析說,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信息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本案經銷商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有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

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fā),“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過使用、未經過維修的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車輛并非一般消費者認為的新車。因此,經銷商以訟爭車輛未經他人使用為由,主張訟爭車輛系新車,法院不予采信。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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