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開車撞死行人后逃逸,死者家屬索賠上百萬元。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免責?近日,集美區(qū)法院針對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不能免責,要賠償給死者家屬77萬多元。
事件:撞死人,司機駕車逃逸
去年6月,司機張某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集美區(qū)一路段時,與坐臥在路中的行人老向發(fā)生碰撞,造成老向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
更惡劣的是,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并未停車查看便駕車逃逸。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老向負事故次要責任,并查明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為小乙,實際所有人為阿丙。
事故發(fā)生后,老向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小向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駕駛員張某、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阿丙以及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0萬余元。
爭議:索賠百萬,保險能否免責?
家屬小向等人認為,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優(yōu)先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小乙、阿丙對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肇事司機張某認為,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
保險公司則答辯說,原告主張金額過高,而且,張某交通肇事逃逸,根據(jù)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車輛實際所有人阿丙認為,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處的簽字并非他本人所簽,保險公司未針對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因此,該條款并不生效,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阿丙提出對投保單投保人處簽名進行筆跡鑒定,雙方在法院組織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該處簽名確非阿丙所簽。
判決:代簽保單,免責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而本案當中,保險公司在需投保人簽章處代為簽名,而且未能證明其已向阿丙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次交通事故給小向等人造成的合理損失為94萬余元,而張某負本案事故主要責任,老向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此,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張某承擔民事責任比例為80%,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分別賠償死者家屬11萬元和66萬余元。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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