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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網-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湖法宣)近日,一起因合影引發(fā)的名譽權糾紛案在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結。

【案情】

為了一張照片

商界大亨杠上生物科技公司

5月,企業(yè)家蔡某(化名)向湖里法院遞交訴狀稱廈門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權和肖像權。

蔡某經營投資公司、文化公司等多個產業(yè),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生物科技公司之間有商業(yè)往來。然而,在生物科技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訂閱號)和網站中卻赫然出現(xiàn)了蔡某及其公司的身影。2015年,生物科技公司在公眾號的某篇文章中提到,該公司由“臺灣某酵素之父、投資集團和文化集團聯(lián)手打造”,這里的文化集團正是蔡某名下的公司。在另一篇文章中,生物科技公司將蔡某與中央某部門負責人的合影貼在文末,并配有領導接見蔡某的文字說明,儼然將蔡某視為本公司的代言人。

2015年年底,蔡某與名下公司聯(lián)合發(fā)表聲明,明確表示在所有商業(yè)、非商業(yè)場合,生物科技公司使用蔡某的個人信息、蔡某公司的企業(yè)形象進行宣傳的行為,均未獲得許可授權,勒令其立即停止。然而,截至2016年蔡某起訴時,生物科技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中仍保留有上述侵權內容。

為此,蔡某要求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微信公眾號和公司網站中的侵權內容,并在上述平臺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他還求償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生物科技公司辯稱,蔡某和他們原本有合作關系,發(fā)布文章和照片時也沒見蔡某提出反對意見。

【說法】

就算有合作關系

也不能濫用別人肖像

法院支持了蔡某的說法。法官指出,蔡某作為商界人士,其與社會名流的合影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生物科技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該合影,顯然是為了利用這種商業(yè)價值,達到增加本公司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進而獲利的目的。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在蔡某發(fā)表聲明后,生物科技公司仍然繼續(xù)使用合影,當然是侵權的。

至于生物科技公司所謂的“合作關系”,由于并無任何實證,也沒有得到法官認可。法官還告訴記者,即使蔡某真的與生物科技公司有商業(yè)合作,甚至是股東關系,也不代表公司可以未經同意就使用蔡某的肖像。

經過綜合認定,法院最終判決生物科技公司刪除侵權內容,在微信公眾號和網站平臺上向蔡某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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