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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判決,我要上訴!”日前,李麗(化名)收到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后,激動地說。當初,李麗帶著45萬元的借條到法院起訴,本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卻得到這樣的結果。

近日,德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手握借條的李麗要求被告阿文(化名)償還其借款45萬元及利息。這看似只是一起簡單的案件,但經(jīng)過開庭,才發(fā)現(xiàn)它并不簡單。庭審中,李麗稱其經(jīng)“小蘇”介紹(李麗無法提供“小蘇”具體名字),與阿文認識一個月后,將現(xiàn)金45萬元借給阿文,雙方之間沒有約定擔保,只由阿文出具一張借條給李麗??墒牵⑽膮s答辯稱,其之前根本不認識李麗,直到開庭他才第一次見到李麗,而且他并沒有收到李麗的45萬元現(xiàn)金,李麗所稱借款事實不存在。

阿文還稱,他在2012年左右欠蘇某柏10萬元,去年年初,蘇某柏和兒子“小蘇”脅迫他寫下一張欠條,欠條的內(nèi)容是由“小蘇”填寫的,他本人僅簽下名字和手機號碼。阿文辯稱,李麗手中的欠條就是當初自己被脅迫簽下的那張欠條。雙方對借款事實是否發(fā)生產(chǎn)生了巨大的爭議,但都沒有出具新的證據(jù)進一步證實其主張。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該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經(jīng)連名字都不確定的介紹人介紹后,將大筆借款出借給素不相識的被告,且不顧資金安全,不要求擔保,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在被告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并做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原告李麗具備申請“小蘇”出庭作證等進一步舉證的能力,但未能舉證,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麗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將資金出借他人之前,應了解借款用途、借款人的經(jīng)濟能力,慎重評估收款風險,提出借款擔保等合理要求,并審慎為之,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同時,也能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 (黃煒杰)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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