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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吵架氣“死”人要擔法律責任 市婦聯(lián):退一步海闊天空

福州新聞網(wǎng)3月2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劉明燕)李大媽和王大嬸是上下樓的鄰居,因為瑣事結下積怨。去年1月2日,李大媽澆花時不小心把水灑到樓下王大嬸曬的被子上,王大嬸沖到李大媽家門口,大力拍門并持續(xù)辱罵李大媽。李大媽患有高血壓病,病史5年,被王大嬸罵得氣憤難當,導致腦出血送院。

經(jīng)過治療,李大媽保住了性命,但花費了巨額醫(yī)療費。李大媽的孩子認為這是王大嬸言語辱罵導致的結果,要求王大嬸賠償。王大嬸認為自己不過是罵了幾句話,沒有動手,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點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案例中,王大嬸辱罵李大媽是加害行為,李大媽發(fā)重病是損害事實,這個損害事實一方面是因為李大媽自身的高血壓?。ǜ哐獕翰∈?年,高血壓病3級,屬極高危組和特殊體質),另一方面有理由認為王大嬸的辱罵行為是李大媽病發(fā)的誘因。綜上所述,王大嬸應該對李大媽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責任。因雙方糾紛調解不下,最終李大媽一家訴至法院。法院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李大媽的發(fā)病時間、爭吵事件的起因、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程度等綜合考慮,確認王大嬸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在生活中,有不少因爭吵而導致一方病發(fā)的案例,這其中有受害人的一定過錯,也與另一方的蠻橫霸道有關。

福州市婦聯(lián)提醒民眾:遇事保持冷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時風平浪靜”,不僅讓自己顯得文明有風度,在關鍵時刻也許是對自己或他人生命的一種挽救!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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